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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12月29日 星期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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神學教室(73):普世教會中的人權關懷
普世教會協會(The World Council of Churches,簡稱普世教協,WCC)可說是國際間基督教組織中,最直接參與在對世界各地人權的關心。1948年普世教協在阿姆斯特丹(Amsterdam)的成立大會時,其會員們就有這樣的宣稱:
「我們誠摯關心在世界各個地方證據所顯示對人權極惡的違犯。特別是個人與團體,因種族、膚色、宗教、文化或政治觀點而遭受歧視和迫害。為了反對這樣的迫害,各國政府、官員、大眾媒體及教會必須採取堅定和堅強的立場,經由地方性行動,與其他地區教會的合作,和經由法律秩序的國際機構來達成。它們必須為一個人類生而自由,是來實踐上帝意旨的有關人權本質的寬廣深摯意涵來一起工作。」
普世教協所關心的人權議題,早年是以西方所強調的個人政治權為主,特別是有關宗教自由的問題。無論如何,六十年代中葉,普世教協對人權的了解愈來愈寬廣,這可從1966年的日內瓦會議(the Geneva conference)中的議題看出,普世教協對人權的關心已不只限於宗教自由而已。
韋恩葛納(Weingartner)在其《普世議題中的人權》(Human Rights on the Ecumenical Agenda)一書,對普世教協對人權的立場有如下的描述:
「譬如,人類是被視為擁有超越的價值,不該臣服於任何的限制,是不能用物質概念中所導致的物質目標和生活型態來比擬的。人權因此是賦予所有個人,而人類尊嚴所有層面所考慮到的經濟、社會和文化權,是同樣引伸在公民與政治權的強調。因此教會必須為貧窮者作優先的選擇,不只在個人自由賦予首要,甚至也擴大到人類的一些基本需要。」
很早以前,普世教協裡就有東歐的教會代表參與其內,當然大多數東歐的教會是支持其國家的社會主義政策,也就是說東歐國家持社會主義的基督徒,他/她們大多認為基督徒的關心是為了人民的集體事務。1974年普世教協「國際事務教會委員會」(The Commission of the Churches on International Affairs, CCIA)在奧地利的聖.伯佃(St. Polten)所召開的有關的普世人權研討會中,當時東德基督教代表就曾宣稱說:「生活中的財產並非人類天生因素,這些權力單屬予上帝。」
1975年普世教協在奈羅比(Nairobi)所召開的第五次大會中,當有些會員提議譴責蘇聯違反赫爾辛基宣言(the Helsinki Declaration)所保障的人權時,蘇聯東正教會(the Russian Orthodox Church)與東歐教會代表就起來辯護在社會主義下的民主原則進化。
無論如何,奈羅比會議已達成一個顯著有關人權普世了解的里程碑。這可從二方面來探討:一是宗教自由已成為不可分割的基本人權;另一是在普世的教會歷史上,普世的教會現兮已達成一個有關人權內涵的共同意見,而這些人權的內容可歸納如下:
 
1.生活基本保障的權利。
 2.自我決定的權利,文化認同的權利,與少數族群的權利。
 3.可參與團體中作決策的權利。
 4.有不同意的權利。
 5.個人尊嚴的權利。
 6.宗教自由的權利。
  
最後,普世教協宣稱福音的意義是在於所有人類在上帝眼中的價值,且在令人驚嘆的基督拯救工作上,給予人真正的尊嚴,愛成為行動的動機,愛鄰舍成為在基督裡信仰行動的實際表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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